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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捌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建國涉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
而被告於民國110年3月14日為警所扣得之海洛因6包、甲基安非他命1包(保管字號:110年度白字第24號、110年度安字第395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0年度毒偵字第578號卷第152頁、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30號卷第57頁);
於112年5月21日為警所扣得之海洛因2包、甲基安非他命2包(保管字號:112年度白字第183號、112年度安字第46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2年度毒偵字第924號卷第133頁、第141頁),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分別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000年0月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於110年5月13日、000年00月0日出具之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110年度毒偵字第578號卷第184頁、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30號卷第58頁、112年度毒偵字第924號卷第123至124頁、第132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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