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單禁沒,54,202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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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4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彭修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7號、第38號、第3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修志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11年3月1日10時許,在桃園市龍潭區聖亭路某工地內,以捲菸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1年3月2日15時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段000號前,因逆向停車為警盤查,經警得其同意後搜索,扣得海洛因1包(毛重0.29公克)、摻有海洛因殘渣之注射針筒1支、吸食器1個等物品,復於同日16時20分許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111年度毒偵字第963號)。
 ㈡於111年4月7日12時許,在桃園市龍潭區某工地內,以捲菸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1年4月7日23時20分許,在新竹縣○○鎮○○路0段00號前,因車輛違停為警盤查,經警得其同意後搜索,當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17公克)、吸食器1組及針筒1支等物品,復於翌(8)日凌晨0時13分許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111年度毒偵字第606號)。
 ㈢於112年4月23日某時許,在新竹縣○○鄉○○街00號住處廁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4月25日9時24分許,經警持搜索票前往其前開住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4包(實秤毛重4.24公克、0.27公克、0.40公克、0.39公克)、玻璃球2個等物品,復於同日12時56分許,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餘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112年度毒偵字第754號)。
  被告所犯聲請意旨㈢之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1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而上開聲請意旨㈠㈡施用毒品案件,係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為,應為該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且被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6、37、38、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上開扣案物,均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分別於111年3月1日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963號緩起訴處分(甲案);及111年4月7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06號緩起訴處分(乙案);再於112年4月23日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1次(丙案)之犯行,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13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1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6號、第37號、第38號、第39號不起訴處分書確定,而甲、乙案係於上開丙案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應為前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等情,有上開案件之緩起訴處分書、新竹地檢署檢察官簽呈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確認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驗後,均分別檢出如附表鑑定報告所示之第ㄧ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如附表所示直接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及針筒,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而送驗用罄之毒品既因鑑驗而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本案聲請與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蘇鈺婷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及數量
扣押物品清單
鑑定報告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0.29公克,驗餘總毛重0.287公克)
新竹地檢署111年度白字第88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字第963號卷第41頁)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米白色粉末,總毛重0.29公克,總淨重0.100公克,驗餘總毛重0.287公克。經鑑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見毒偵字第1986號卷第123頁)
新竹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963號緩起訴處分書(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7號)
2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注射針筒1支(總毛重1.95公克)
新竹地檢署111年度保字第91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字第963號卷第39頁)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總毛重1.95公克,鑑驗含第ㄧ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見毒偵字第1986號卷第127頁)
3
安非他命1包(毛重1.17公克,驗餘總毛重1.165公克)
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安字第205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606卷第104頁)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白色透明結晶1包,總毛重1.17公克,總淨重0.926公克,驗餘總毛重1.165公克。經鑑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見毒偵字第606號卷第108頁)

新竹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06號緩起訴處分書(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8號)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4.24公克,驗餘總毛重4.233公克)
新竹地檢署112年度安字第22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字第754號卷第98頁)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8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毒品編號:112竹東43號):
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毛重4.24公克,淨重4.027公克,使用0.007公克,剩餘4.020公克,驗餘總毛重4.233公克。經鑑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見毒偵字第754號卷第101頁)
新竹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754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9號)
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2公克,驗餘總毛重0.267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8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毒品編號:112竹東43-1號):
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毛重0.27公克,淨重0.016公克,使用0.003公克,剩餘0.013公克。驗餘總毛重0.267公克。經鑑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見毒偵字第754號卷第101頁)
6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41公克,驗餘總毛重0.398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8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毒品編號:112竹東43-2號):
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毛重0.40公克,淨重0.196公克,使用0.002公克,剩餘0.194公克,驗餘總毛重0.398公克。經鑑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見毒偵字第754號卷第101頁)
7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38公克,驗餘總毛重0.387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8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毒品編號:112竹東43-3號):
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毛重0.39公克,淨重0.157公克,使用0.003公克,剩餘0.154公克。驗餘總毛重0.387公克。經鑑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見毒偵字第754號卷第10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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