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178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GP超霸商標23A及27A電池共陸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建國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1782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惟扣案之仿冒GP商標之電池6件,經鑑定係仿冒商標權之商品,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
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一)被告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偵字第21782號偵查後,以其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782號偵查卷《下稱112偵21782卷》第36至37頁、本院卷第9頁)。
(二)又扣案之仿冒GP超霸商標23A及27A電池6件,屬仿冒開曼群島商金山環球營銷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之GP超霸商標圖樣之商品,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9月13日函暨附被告申設、交易明細及IP等相關資料、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結果、通聯調閱查詢單、扣案仿冒物品照片、電池質量問題處理報告總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等件在卷可參(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2733號卷第41至46頁、第73至82頁、112偵21782卷第28至32頁、本院卷第11至14頁),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之卷宗無訛。
堪認上開扣案之仿冒商品,均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