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乃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17號,偵查案號:109年度偵字第140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4029號被告姜乃禎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402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係仿冒商標權之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此為刑法沒收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姜乃禎因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402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均確屬仿冒物品,此有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勞力士公司授權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於000年0月00日出具之鑑定證明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授權智慧財產權副理Mina NG於000年0月0日出具之鑑定報告、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授權貞觀法律事務所於000年0月00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埃爾梅斯國際公司授權貞觀法律事務所於107年6月13日具之鑑定報告書等在卷可佐(見偵卷第47頁、第62至63頁、第84頁、第90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均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法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
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有據,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註冊/審定字號
商標權人
商品數量
香奈兒耳環
00000000
瑞士商香奈兒
股份有限公司
香奈兒皮夾、
包包、平板電
腦套等
00000000
00000000
瑞士商香奈兒
股份有限公司
13(含採證1件)
勞力士手錶
00000000
瑞士勞力士公
司
2(含採證1件)
LV皮夾等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法商路易威登
馬爾悌耶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GUCCI皮夾等
00000000
00000000
義商固喜歡固
喜公司
HERMES等
00000000
00000000
法商埃爾梅斯
國際公司
2(即採證2件)
(續上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