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智易,2,2024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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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智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美伶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3583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智簡字第3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係網路賣場蝦皮帳號「ssssyeyo」之所有人,告訴人乙○○係蝦皮賣場「tofu小舖」所有人,「tofu小舖」以販售兒童手做產品為營業項目,被告竟基於幫助違反著作權法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12年3、4月間,以蝦皮帳號「ssssyeyo」網路經營利潤的百分之5至20為報酬,將其蝦皮帳號「ssssyeyo」及密碼交予葉富豪(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使用。

葉富豪取得被告之上開蝦皮帳號「ssssyeyo」後,其明知蝦皮帳號「ssssyeyo」商品上圖片18張等圖片,並未有著作財產權,亦未經著作權人授權,不得重製、公開傳輸等情,而上開圖片係由告訴人於000年0月間委託美編公司設計而有著作財產權。

詎葉富豪竟為推銷上開蝦皮賣場商品之目的,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擅自於000年0月間,自網站搜尋得上開商品圖片18張下載後,再上傳至被告所有之蝦皮帳號「ssssyeyo」網路賣場,用以向不特定網路使用者說明「ssssyeyo」銷售之兒童手做產品,以此方式重製及公開傳輸上開商品圖片18張著作。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幫助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2條幫助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本案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幫助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2條幫助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38號調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高志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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