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竹簡,177,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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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廖啟村
被 告 陳月桂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01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月桂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0147號
被 告 陳月桂 女 7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街00
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月桂(所涉傷害部分,業經撤回告訴,另為不起訴處分),與彭曉妤因停車糾紛,竟基於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在新竹市○○區○○里○○街00號前之不特定人得自由進出公眾場所,先於民國112年9月8日18時21分許,向彭曉妤辱罵稱:「靠爸」(臺語)等語;
再於112年9月12日18時2分許,向彭曉妤辱罵稱:「幹你娘」、「啞巴」(臺語)等語,足以貶損彭曉妤之名譽。
二、案經彭曉妤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陳月桂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彭曉妤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述、證述。
㈢告訴人提供之錄影光碟暨本署勘驗筆錄1份。
綜上,足認被告前述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陳月桂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廖 啟 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 承 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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