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竹簡附民,35,202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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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周素珍
被 告 張金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竹簡字第1256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張金龍涉犯竊盜一案,業據檢察官撤回起訴(113年度聲撤字第3號),有該撤回起訴書附卷可稽,是本案已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依前開說明,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失所附麗,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王靜慧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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