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原 告 應念容 送達新莊副都心○○○00○○○
被 告 胡美英 籍設新竹○○○○○○○○○
現住新竹縣○○市○○○○街00號
現住新竹縣○○市○○街000號4樓10室
現住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4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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