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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90號
原告王昱儒
被告余明松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竹簡字第599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怡蓁
法官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3日
書記官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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