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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富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富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富孝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雖曾經定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
而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29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次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判意旨參照)。
四、查受刑人高富孝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各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核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4至6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但書之情形,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附卷可憑,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爰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罪質、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兼衡受刑人對於本院裁量應執行刑並無意見(見前揭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後,定其應執行之刑,且附表編號1、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4至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故無再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8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既應予合併處罰,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自應以其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受量處合併宣告刑總和以下刑期之外部限制,且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總和為重之內部限制。
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雖已於民國111年8月12日執行完畢,仍得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該部分已執行完畢之刑,並不影響本件應予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侵占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編號1-4經臺中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8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6月 (編號1-4經臺中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8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犯罪日期 109年7月3日至109年7月14日 110年8月1日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緝字 第302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 第295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橋頭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原簡字第22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8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13日 111年8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橋頭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原簡字第22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10月5日 111年10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橋頭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173號(已執畢) 雲林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125號 編號 3 4 罪名 竊盜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編號1-4經臺中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8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1年4月(5罪)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4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 (編號1-4經臺中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8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犯罪日期 110年4月13日 110年7月5日至110年7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 第19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204、2699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橋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原簡字第35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43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29日 112年6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橋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原簡字第35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4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10月22日 112年7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07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246號 編號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8月3日 110年7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 第31521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41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原訴緝字第2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55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28日 112年9月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原訴緝字第2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5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9月6日 112年10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895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2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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