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聲,403,202404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廷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廷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莊廷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受刑人所犯罪質、行為次數、侵害法益、犯罪時間之間隔、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及受刑人於各案之犯後態度,兼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日後賦歸社會更生、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所陳述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違反洗錢防制法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7、8月間某日 至 110年9月9日 111年4月19日 111年6月24日凌晨1時4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13999號等 桃園地檢 111年度毒偵字第4080號 新竹地檢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4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桃園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64號 112年度審訴緝字第35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975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6日 112年10月6日 113年1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桃園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64號 112年度審訴緝字第35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97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8月16日 112年11月14日 113年2月20日 備 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