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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東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東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東書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雖曾經定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
而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29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余東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核受刑人所犯除附表編號3、7、9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附表編號1、2、4至6、8、10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但書之情形,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附卷可憑,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罪質、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兼衡受刑人對於本院裁量應執行刑並無意見(見前揭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後,定其應執行之刑,且附表編號3、7、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2、4至6、8、10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故無再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既應予合併處罰,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自應以其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受量處合併宣告刑總和以下刑期之外部限制,且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總和為重之內部限制。
另附表編號7、8所示有關併科罰金部分非屬本件聲請範圍,仍應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傷害 傷害 攜帶凶器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0年8月28日 110年8月12日 110年9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 110年度偵字 第12557號 新竹地檢 110年度偵字 第9656號 新竹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10126、10666、1113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1年度竹簡字 第41號 110年度訴字 第799號 111年度易字 第5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17日 111年3月23日 111年4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1年度竹簡字 第41號 111年度訴字 第799號 111年度易字 第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4月15日 111年4月18日 111年5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1年 執字第1672號 (127.8.1至127.10.31) 新竹地檢111年 執字第2000號 (127.11.1至128.4.30) 新竹地檢111年 執字第2450號 (129.3.1至129.9.30)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贓物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4月、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本院111年度易字第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0年8月4日、 110年8月11日、 110年8月12日 110年8月3日 110年8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10126、10666、1113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5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5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1年執字第2451號 (129.10.1至130.9.30) 編號 7 8 9 罪名 持有非制式手槍 非法製造刀械 重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6年, 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1年6月 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 罰金新臺幣15萬5000元 犯罪日期 109年7月10日後至110年9月29日 000年0月間某日至110年9月29日 110年6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11547號 新竹地檢 110年度偵字 第765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72號 111年度訴字 第232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20日 111年12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72號 111年度訴字 第23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6月17日 112年1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1年 執字第2469號 (130.10.1至136.9.30) 新竹地檢111年 執字第2470號 (136.10.1至136.12.31) 新竹地檢112年 執字第832號 (137.10.29至139.4.15) 編號 10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0年9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 110年度毒偵字 第226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竹簡字 第535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竹簡字 第53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7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2年 執字第3110號 (141.9.16至14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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