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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27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劉威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威呈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肆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威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漏載部分,業經補充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揭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刑係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就上開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本件業經受刑人於113年6月28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至11頁),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就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併合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是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有期徒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3年2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5罪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2罪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8月,二者加計之總和(計算式:1年3月+3年8月=4年11月),暨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復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而其回覆「請法院儘可能從輕裁量」等語,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經與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是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至附表編號5至6所示有關併科罰金曾定應執行新臺幣10萬元部分,非屬本件聲請範圍,仍應依原裁定執行之,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曾柏方
附表: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毀棄損壞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共2罪,應執行 有期徒刑6月 | |
犯罪日期 | 112年2月25日 | 111年12月19日 | 112年8月7日、 112年9月5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 新竹地檢112年度 毒偵字第733號 | 新竹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15952號 | 新竹地檢112年度 毒偵字第1557、 1756號 | |
最後 事實審 | 法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案號 | 112年度竹東簡字 第88號 | 112年度竹簡字 第1123號 | 112年度竹東簡字 第188號 | |
判決日期 | 112年10月26日 | 112年12月1日 | 112年12月13日 | |
確定 判決 | 法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案號 | 112年度竹東簡字 第88號 | 112年度竹簡字 第1123號 | 112年度竹東簡字 第188號 | |
判決 確定日期 | 112年11月29日 | 113年1月2日 | 113年1月22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 是 | 是 | 是 | |
備註 | 新竹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188號 | 新竹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711號 | 新竹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547號 | |
編號1至4,業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20號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
編號 | 4 | 5 | 6 | |
罪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 |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 |
犯罪日期 | 112年7月1日 | 000年0月間 至112年1月3日 | 000年0月間 至000年0月00日間之某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 新竹地檢112年度 毒偵字第1373號 | 新竹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11064號等 | 新竹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11064號等 | |
最後 事實審 | 法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案號 | 112年度竹東簡字 第159號 | 111年度訴字 第898號 | 111年度訴字 第898號 | |
判決日期 | 112年12月22日 | 112年10月27日 | 112年10月27日 | |
確定 判決 | 法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案號 | 112年度竹東簡字 第159號 | 111年度訴字 第898號 | 111年度訴字 第898號 | |
判決 確定日期 | 113年2月5日 | 113年4月30日 | 113年4月30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 是 | 否 | 否 | |
備註 |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59號 | 新竹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2230號 |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230號 | |
編號1至4,業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 編號5至6,業經本院111年度訴字 第89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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