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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3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佑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1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經查,被告雖以其已坦承犯行,持用之手機亦遭扣押,且供出本案共犯並配合調查,無勾串共犯及湮滅證據之可能;
另其歷經此次羈押,已深感悔悟,決心痛改前非,出所後會從事正當工作,協助家計等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因放害秩序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5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民國113年7月16日入法務部○○○○○○○執行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度字第2780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現既非由本院羈押中,則向本院所為停止羈押之聲請,已失其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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