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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50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張和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和娣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張和娣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受刑人所犯罪質、行為次數、侵害法益、犯罪時間之間隔、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及受刑人於各案之犯後態度,兼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日後賦歸社會更生、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所陳述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廖宜君
附表:
編號 | 1 | 2 | |
罪名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 | 拘役20日×1次 拘役10日×1次 | 拘役30日 | |
犯 罪 日 期 | 111年8月1日 至 111年9月19日 | 112年2月23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 新竹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13641號等 | 新竹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7793號 | |
最後 事實審 | 法 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案 號 | 111年度易字第1023號 | 112年度竹簡字第616號 | |
判決日期 | 112年3月23日 | 113年4月30日 | |
確定 判決 | 法 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案 號 | 111年度易字第1023號 | 112年度竹簡字第616號 | |
判 決確定日期 | 112年4月20日 | 113年6月4日 | |
備 註 | 應執行拘役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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