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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嘉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嘉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嘉辰前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46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1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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