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聲保,12,2024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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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綱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綱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綱峯前犯廢棄物清理法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36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6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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