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聲保,37,202404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官元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官元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官元榮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3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116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6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