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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晉嘉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周晉嘉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認本件就被告周晉嘉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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