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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威楷
黃修紘
張聲仁
張皓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42號、第1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呂威楷、黃修紘、張聲仁、張皓宇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時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辯論終結。
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禎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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