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訴緝,11,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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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進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進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黃翊雯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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