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18號
原 告 黃金貴
被 告 鄧浩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易字第2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鄧浩謙被訴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62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原應駁回原告之訴,然原告業於本院程序中當庭表示聲請本院於該案判決無罪之際,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庭等語(院卷第390頁),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