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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98號
原告黃琬瑜
被告胡曉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4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李建慶
法官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2 日
書記官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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