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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筆 錄
113附民移調字第144號
聲請人 BF000-A112121
BF000-A112121A
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
相對人 林銘祐
上一人
代理人 林建誠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44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
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 日下午3 時,在本院刑事庭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祐庭
書記官 戴筑芸
通 譯 鄭敏郎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
相對人代理人 林建誠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伍拾捌萬元,給付方式如下:
㈠於113 年7 月31日前給付拾萬元。
㈡餘款肆拾捌萬元自113 年8 月起,至114 年7 月止,按月於每月25前給付肆萬元。
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聲請人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
相對人代理人 林建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 記 官 戴筑芸
審判長法官 楊祐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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