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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13號
原 告陳品彤
被 告華哲旻
上列被告因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子謙
法官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0日
書記官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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