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88,易,938,2000112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九三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蘇弘志律師
王志陽律師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滕治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靜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