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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九八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一九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謂:甲○○係新竹市○○路一○六號「紐約TV PUB」之負責人,明知其向新竹市○○路○段三二七號一樓「全民伴唱器材行」所購買之「秋夜彼一暝」、「傷心歌、傷心肝」之家用單曲伴唱錄影帶二捲,係屬啟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啟航公司)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一日起,經原視聽著作權人點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點將公司)所授予專有之視聽著作財產權,竟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八年八月一日起,未經視聽著作財產權人啟航公司之同意或授權,連續於上開PUB店內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前述伴唱錄影帶供不特定客人點播而以公開上映之方法侵害啟航公司之上開視聽著作財產權,並基於:⑴告訴代理人陳俊瑜、陳敏華、丁○○等三人指訴歷歷並提出授權書、報紙廣告影本等件佐証,⑵上開「秋夜彼一暝」、「傷心歌、傷心肝」伴唱錄影帶二捲及點歌本一本扣案,⑶被告辯稱有權公開上映,迄未提出任何授權之証據資料以供查証,顯非可採。
等資為論罪之依據。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
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証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號判決闡釋甚明。
三、訊據被告甲○○始終堅詞否認有何侵害告訴人啟航公司之視聽著作財產權,並辯稱上開「紐約TV PUB」原係案外人余月秋所經營,余月秋經營期間即向家韻傳播製作有限公司位於新竹縣市之代理人即「全民伴唱器材行」之負責人乙○○購買本案之「秋夜彼一暝」、「傷心歌、傷心肝」等二捲伴唱錄影帶,乙○○並告知該伴唱錄影帶係經原視聽著作、音樂著作財產權人點將公司之授權,得自由在新竹市○○路一○六號「紐約TV PUB」內公開上映及供消費客人點播而演出該等歌曲內容,嗣伊向余月秋項讓上開PUB店及店內之器材及伴唱錄影帶後,繼受余月秋之上開權利,「全民伴唱器材行」亦向其保証向其購買之伴唱錄影帶均屬合法而得以開上映等語。
經查:(一)本件「秋夜彼一暝」、「傷心歌、傷心肝」等二捲伴唱錄影帶係全民伴唱器材行之負責人乙○○代理家韻公司販售予「紐約TV PUB」,並授權得於新竹市○○路一○六號一樓之店內公開上映及提供消費客人點播演出該歌曲內容,當時販賣予一般家庭使用或營業場所使用之伴唱錄影帶售價雖有不同,然並未區皆白標、黃標之區分,僅在契約允諾將來提供公開上映之標籤予簽約店家使用,家韻公司事後雖漏未提供公開上映標籤供甲○○經營之上開PUB使用,甲○○仍有權在上址公開上映該二捲錄影帶等情,已據証人乙○○於本院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及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審理時証述在卷,並提出家韻金曲加盟點約書、家韻八十五年八十首目錄及証明書影本各一件附卷為憑。
(二)家韻公司經點將公司授權得就「秋夜彼一暝」及「傷心歌、傷心肝」等伴唱錄影帶之視聽著作,以單曲形態予以重製銷售予一般家庭及營業場所公開上映,家韻公司事後銷售上開伴唱錄影帶時並未區分白標、黃標,一律以白標家用帶形式銷售,僅銷予營業場所時收費較高、並於契約內註明得於特定之營業場所公開上映供客人點播演唱,並允諾契約期滿後提供黃色以開播映標籤予原簽約之店家繼續使用,提供公開播映標籤不另計費,被告經營之「紐約TV PUB」確係家韻公司之簽約商店,惟因家韻公司簽約廠商眾多,加上公司內部負責該業務之員工部分離職,導致事後未能提供公開播映標籤予全部簽約之商店使用等情,亦據本院函請家韻公司指派相關業務承辦人員丙○○於本院八十九年七月六日、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及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審理時証述在卷,並提出點將公司出具之授權証明書影本一紙附卷足據(三)點將公司現已被EMI公司所購併,點將公司之前確曾授權家韻公司就「秋夜彼一暝」及「傷心歌、傷心肝」等伴唱錄影帶之視聽著作,以單曲形態予以重製銷售予一般家庭及營業場所公開上映,家韻公司事後一律以白標家用帶型態發售,僅在契約內註明授權簽約之商店得在約定之特定場所內公開上映供客人點播演唱,家韻公司所已販售並授權店家在特定場所公開上映供客人點播演唱之伴唱錄影帶,在家韻公司與點將公司間之合約屆滿後,仍得繼續在同址公開上映及供客人點播公開演唱,惟在作業上須換貼黃色公開播映標籤,換發公開播映標籤並不須另外計費等情,亦據本院函請點將公司指派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劉足女於本院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審理時証述在卷,並提出點將公司與家韻公司簽立之合約書影本一件在卷可稽。
(四)承上所述,本件扣案之「秋夜彼一暝」及「傷心歌、傷心肝」等二捲白標家用伴唱錄影帶,係經過原視聽著作權人點將公司及家韻公司、乙○○等人輾轉授權被告甲○○所經營之「紐約TV PUB」得於特定之新竹市○○路一○六一樓公開上映及提供消費之人客人點播演唱,點將公司雖事後又於八十八年八月一日與告訴人啟航公司簽約,授權告訴人公司得就上開二視聽著作處理KTV、卡拉OK、RTV、HTV、PUB、酒店、俱樂部、交誼會堂廳館、活動中心、交通工具等供歌唱營利場所及公共場所之取締,並不影響點將公司原已輾轉授權被告得於約定之場所公開上映並提供消費客人點播公開演唱之權利;
至於家韻公司事後未將點將公司提供之公開播映標籤予被告換貼使用乙節,按該項換貼標籤之作業並未另計收費,點將公司及家韻公司對於原已簽約而得公開上映予客人點唱之商店,一律負有免費提供換貼標籤使用之義務,純屬視聽著作權人事後區分所發行之伴唱錄影帶究係家庭使用抑或營業使用之管理方便,家韻公司未依約提供並要求原簽約而得公開播映之商店換發公開播映標籤,如造成點將公司或另行授權之告訴人公司管理困難或其他損害,此係屬契約損害賠償問題,被告經營之紐約TV PUB既已獲得實質授權,已如前述,其事後雖未換發作為形式上辨別之黃色公開播映標籤,亦不影響其就本件扣案之「秋夜彼一暝」及「傷心歌、傷心肝」等二捲伴唱錄影帶之公開上映予客人點唱之權利。
從而被告甲○○縱有公開上映該二捲伴唱錄影帶予前來消費之客人演唱,亦無何侵害告訴人公司之視聽著作權 (內含音樂著作財產權) 可言,告訴人公司遽而就被告甲○○之公開上映予客人公開演唱行為提出告訴,尚有誤會,依法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以免冤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章京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永 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馮 玉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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