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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一О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於本院第五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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