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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七四號
原 告 甲○○
乙○○
兼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一一四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賴 淑 敏
法 官 遲 中 慧
法 官 汪 銘 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 鈺 敏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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