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89,易,1302,200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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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О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緝字二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第按,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損害債權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本件被告甲○所涉損害債權罪嫌,業據告訴人乙○○、彭秋雲撤回告訴,有本院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依法自應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 銘 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吳 鈺 敏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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