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89,竹簡,612,200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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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六一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一三O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吸食玻璃球貳顆、吸管壹支及軟管壹截,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應補充為:「甲○○有多次竊盜前科,最後一次復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再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於八十七年三月五日執行完畢;

又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

外,餘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遲 中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龔 柏 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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