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六一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謝 永 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凰 榆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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