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89,竹簡,648,200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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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六四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九五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簽單柒張、開獎號碼表壹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甲○○○...提供新竹縣新竹市○○街五0巷一三弄七號...為賭博場所」應更正為「甲○○○...提供新竹市○○街五0巷一三弄七號...為賭博場所」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 銘 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吳 鈺 敏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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