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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附民上字第九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簡上第七五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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