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89,聲,1074,2000112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七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三九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甲○○因妨害公務、公然侮辱、妨害兵役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滕治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靜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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