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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二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三0九號,偵查案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五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零點貳參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警察局移送偵辦之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點二三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0點八公克。
而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行為,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由聲請人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五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處分書漏載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
惟查扣之海洛因、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重0點五公克(保管字號:八十八年度白保管字第一四號,見偵卷第十四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係海洛因淨重0點二三公克、包裝重0點二二公克(參法務部調查局第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見偵卷第二十九頁),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0點八公克(保管字號:八十八年度安保管字第一一八號,見偵卷第十五頁),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 百 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進 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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