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89,自,95,2001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九五號
自 訴 人 丙○○
自訴代理人 徐國禎律師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婚姻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事 實自訴意旨:詳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理 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又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起自訴;而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對於配偶不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三條(新法第三百二十一條)有明文規定,被告與自訴人之妻某氏相姦,本為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須告訴乃論,自訴人對於其妻某氏既不得提起自訴,依告訴不可分之原則,即對於被告亦不得提起自訴」;

「又對於配偶不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定有明文。

而被害人對其配偶既不得提起自訴,如係告訴乃論之罪,依告訴不可分之原則,對於共犯之相姦人,自亦不得提起自訴」。

最高法院二十九年度非字第十五號判例及七十九年台非字第一四七號判決分別著有明文可資參照。

二、本件自訴人丙○○與被告乙○○現仍為配偶關係,業經自訴人供明在卷,並有被告乙○○之戶籍謄本一紙記載明確附卷可證,可堪信為真實;

是自訴人依前揭法條之規定對其配偶即被告乙○○,即不得提起本件自訴。

另自訴人認被告甲○○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相姦罪,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須告訴乃論,證諸前揭規定,自訴人既不得對於被告乙○○提起自訴,依上開最高法院判例及裁判意旨,依告訴不可分之原則,對於共犯之相姦人即被告甲○○亦不得提起自訴。

三、今自訴人對被告乙○○及甲○○提起本件自訴,乃有對於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之情形,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應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馮 俊 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謝 國 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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