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甲○○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及多次竊盜前科,最後一次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三年六月確定,甫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假釋屆滿執行完畢 (甲○○因另一竊盜犯行,經法院判處一年二月確定,仍在假釋中,假釋期間自八十九年一月三十日起至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止) 。
詎甲○○仍不知悔改,復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八十九三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在乙○○○位於新竹市○○街九十四巷一弄二號之住處,假藉與年事已高且因腳部開刀正臥病在床之乙○○○聊天,趁乙○○○行動不便而不注意之際,伸手進入乙○○○之衣袋內搶取呂女所有內裝現金新台幣 (下同) 一萬五千元之藥袋一只,得逞後為防止乙○○○呼救而佯裝欲將該藥袋放在呂女枕頭下方,並藉口上廁所離開房間之際,將該搶得之藥袋一只藏置於離乙○○○房門五公尺處之客廳椅子旁。
嗣經乙○○○呼叫看護丙○○並告知上情,經丙○○質問甲○○後,甲○○心虛而假裝在上開藏置處尋獲藥袋並交還乙○○○。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否認有何搶奪犯行,並辯稱伊當日係前往與乙○○○聊天,因乙○○○所著衣服口袋太淺以致該藥袋掉出,伊撿起後隨即放置在乙○○○之枕頭旁,嗣乙○○○呼叫看護丙○○進入後,伊亦曾幫忙尋找,並於離呂女床房五公尺處之客廳椅子旁尋獲而交予乙○○○,雙方因語言不通致生誤會,伊並無何搶奪犯行云云,惟查:被害人乙○○○於案發後翌日 (即八十九年三月十九日)由其孫子黃國慶背負前往警局報案稱:「該名歹徒 (即被告甲○○)趁我不注意時伸手強取我口袋之錢財,就往廁所走去,我便叫看護丙○○跟他說我錢遭該名歹徒搶走,‧‧‧」、「我有用手撥他一下,他年輕力壯,我行動不便,所以就看著錢被他拿走,‧‧‧等語;
而証人丙○○亦於八十九年四月八日偵訊時証稱:「‧‧‧那個人 (指被告甲○○)進入廁所之後又到乙○○○房間,他們談了十幾分鐘,後來我聽到乙○○○說她的錢被那個人拿去,我即進入她房間,我問那個人為何拿乙○○○的錢,他說沒有,他說乙○○○的錢放在枕頭下,我問他為何知道,我並翻開枕頭並無錢,他還說給我搜,乙○○○也有搜他的身並無錢,之後他又到廁所並說在廁所門口撿到錢,並拿一疊錢還乙○○○,我說乙○○○不會走路,錢一定是你拿的,他即要離去,我叫他不要走,他先停一下之後就拔腿跑,我追不到,‧‧‧」等語。
核對証人乙○○○、丙○○証述情節大致相符,且乙○○○年事已高,又因腳部開刀行動不便,苟非相當確信甲○○搶奪其財物,應不致於尋獲財物後再由親人背負親至警局報案,另被告甲○○與乙○○○非親非故,其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八日無緣造訪,未免唐突而與情理不符,再參以被告甲○○事後交還藥袋並告知係在離呂女房門五公尺處之客廳椅子旁尋獲 (偵查卷第四十頁參照)等情以觀,益見該藏有現金之藥袋確係被告甲○○事先搶得並加以藏匿,否則,被害人乙○○○行動不便,迄尋獲藥袋時均未離開臥床,該藥袋如何自呂女衣袋內滑出並滾落至離房門五公尺處之客廳椅子旁?比較被告甲○○所辯及証人乙○○○、丙○○之証述情節,應以証人上開証述內容與事實相符而可採,被告甲○○辯稱伊並無搶奪犯行云云,尚不可採。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搶奪罪。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三年六月確定,甫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假釋屆滿執行完畢 (被告甲○○因另一竊盜犯行,經法院判處一年二月確定,仍在假釋中,假釋期間自八十九年一月三十日起至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止)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執更字第四五五號刑事執行卷影本附卷可稽,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本院審酌被告甲○○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方法、所生危害、犯後返還財物、仍飾詞卸責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正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永 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馮 玉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