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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五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小 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 明 枝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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