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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訟訴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緝字第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二五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滕治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靜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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