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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О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三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王永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馮玉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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