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丁○○
戊○○
乙○○
丙○○
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自更(一)字第三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拆屋款六百八十萬元、損害賠償一千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緣被告丁○○、戊○○、乙○○、丙○○於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與訴外人許煥章簽訂土地合建契約書,嗣因許煥章資金缺乏請求原告支付保證金、拆屋款,被告等再與兆長建設公司簽訂合建,後又與極品建設有限公司簽訂合建契約書,被告一約三簽,合建保證金五百萬、折屋款六百八十萬已獲不法利益三倍。
原告再三阻止,並以八十七年度認(二)字第二六四0號公證通知被告等均置知不理。
並與訴外人黃鏡德共謀變更建築執照及起照人名冊,公然偽造文書,明明拆屋款六百八十萬元及合建保證金五百萬元並非極品、兆長、黃鏡德出金將錢洗掉照然若揭!試問他們有什麼權利?當初拆屋款四百八十萬元僅愆期三個月就罰款六百八十萬元足足二百萬元正,現原告總金額一千一百八十萬元自八十四年四月迄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足足五年二個月僅要求被告等損害賠償一千萬,捫心自問並不為過份。
爰請求判命被告歸還保證金五百萬元、拆屋款六百八十萬元立損害賠償一千萬元。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丶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丁○○、戊○○、乙○○、丙○○等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以八十八年度自更(一)字第三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 永 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凰 榆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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