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89,交附民,101,20010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О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六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