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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九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戊○○
原 告 乙○○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甲○○
被 告 丙○○
丁○○
右列被告及反訴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二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及反訴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及反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壹、本訴: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貳、反訴:
一、反訴原告之聲明、陳述詳如反訴狀(如附件)。
二、反訴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及反訴被告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 ,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反訴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均失 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馮 俊 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 國 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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