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89,易,676,200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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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主 文
甲○○以加害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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