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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八十九年度竹秩易字第六號
移送機關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處罰人 甲○○○
右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竹秩字第五四號裁定裁處罰緩,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甲○○○易處拘留伍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
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本院八十九年度竹秩字第五四號裁定、送達證書、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等件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二萬元,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應易以拘留五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 美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饒 興 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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