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89,竹簡,609,2000112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六0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九四一號),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 文

甲○○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馮 俊 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 國 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附錄法條: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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