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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三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三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甲○○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偽造文書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 永 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凰 榆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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