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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度聲字第一0八九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甲○○因犯公共危險罪,經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於執行中假釋出獄,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銘 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張 雲 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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