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89,聲,1100,20001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三六0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點陸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員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十三時三十分許,在新竹市○○路四五八號查獲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點五公克。

(惟被告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嗣再經本院裁定停止戒治,並交付保護管束期滿,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前揭扣押物,因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重0點五公克(八十八年度白保管字第十八號,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五0號偵卷第十六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係海洛因,淨重一點六六公克,包裝重0點五五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第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附卷足憑(見上開偵卷第二十八頁),是扣案一點六六公克之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 百 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進 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